《宪法的形而下之学―――生活中的宪法》:吾将上下而求索漫长修远之路
为了完成作业,我开始阅读江国华教授的《宪法的形而下之学》。阅读本书的目的很单纯,也很不单纯,以一种功利的而非虔诚的目的阅读一本书,于我可是头一次。但当我真正进入到本书的阅读中时,书中的内容还是给予我极大的启发。边读边摘抄、找资料,无形中又让我向法律之门前进了一步。
同学问我,这本书你读完有何感受?答曰:“非常江国华。”平常课上的激昂陈词,转化到纸上仍是毫不逊色。对户籍制度、权力制度的批判,对人权、自由、民主的追求,层出不穷的新观点和新方法……的确“非常江国华”。
在《生命的价格何以计算》及《不招农民干公务》两篇文章中,都提及了中国户籍制度的不公平以及鲜明的歧视性质。作为这个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尽管我知道这制度的弊端,但我从未认真思考及深究其中种种。对于户籍制度,我向来抱持一种“废不废除均可”的心态。但何源案给予我巨大的冲击,原来生命竟可以户口计价。这是一个残忍的现实,是户籍制度在中国社会划下的一道伤痕,是对生命的蔑视。废除了种族隔离的美国,并没有走向衰落。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相信,废除户籍制度的中国可以成为一个更团结的国家呢?
【按照“中国政治文明比欧美落后一百至两百年”的论调,也许还要过些年头户籍制度才会被废除。当然这是个怪话。话说回来,中国古代就有“良贱不婚”的律例,(注意这里的“良”和“贱”不是主观上的好和坏,而是由法律界定的“良民”与“贱民”);以及原文提及的美国种族隔离,还有法国大革命前的三级划分,它们和当代的户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种划分等级的措施,一种营造、维持、加深不同等级之间政治、经济不平等的手段——尽管当前的户籍制度披上一件法理化、合理化的外衣。只是这一种划分比我们耳熟能详的马克思政治学中单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阶级划分更为复杂。“对生命的尊重”“人人生而平等”当然是充满人道主义韵味的余韵悠长的措辞,但是从来几乎没有哪个执政者能够真正“站在整个民族/国家利益的层面上”去实现理想中的平等。考察良贱不婚的唐朝,考察昔日种族隔离的美国,考察召开三级会议的法国,乃至考察今天实行户籍制度的中国,其中的良贱之分,教士、贵族、平民之分、黑白人种之分,以及城乡之分,哪一个不与当时的政治统治和被统治阶层存在明显的平行关系?说白了,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城乡居民不平等的产物,是营造和维持城乡不平等的措施,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占优势的城市阶层保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手段。
等级隔阂能否消除,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主要取决于等级矛盾的调和程度。美国种族隔离与黑人对美国历史之贡献不无关系;前不久还有黑人登上了总统宝座。无法调解三级矛盾的法国走向了血雨腥风的大革命。当然,等级关系的发展与许许多多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当香港的英商阶层与华工阶层的矛盾接近巅峰的时候,华商阶层的出现为历史带来了转机。一方面,英商阶层需要华商安抚底层工人,缓和矛盾;另一方面,华工基层需要通过华商向占据最高统治地位的英人诉求。就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中国人进入香港的执政权力机构成为了可能。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华商阶层,要调和英商与华工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追根溯源,当时涌入香港的华商皆为逃避日军侵华的战火而来。而对于同被卷入世界大战威胁的中英两国,香港显然又是一个必须力保不失的港口。是无数的历史机缘在恰当的时候巧合,才造就了今天的东方之珠。
窃以为,在今日中国,城乡之矛盾依旧难以调和,废除户籍制度的希望十分渺茫;另一方面,若在目前废除户籍制度,对消除所谓户籍歧视恐怕无甚帮助。中国户籍歧视与美国肤色歧视的不可比之处,在于双方势力对比完全失衡——无论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马丁路德金组织的蒙哥马利罢车运动、华盛顿游行在中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尽管生活在不防水长城下的内地同胞未能掌握了解当前社会全貌,但仍能从偶尔流出的消息中得知现时中国政府对受压迫阶层的弹压仍是非常强硬的。而这政治上的不平衡又为经济上未能有效控制的失衡所加剧。虽然近年来中央不断推出“三农问题”的主打文件,农业利好政策琳琅满目,但是仍没能遏制住农村居民涌入城镇的大潮。即使在当前金融危机,多数城镇经济一片萧条,而农业生产所受影响相对微弱的情况下,城镇里的农民工依然不愿意返家务农,而是羁留在城市中。但是城镇萧条的经济环境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生计。可想而知的结果就是——社会治安的急剧恶化,犯罪增加——这又进一步催使城市阶层加强对农村人口的限制。这一切,皆因城乡发展失衡。说白了,在农民工眼里,乡下一座房不及城里一张床。有人会说,难道我们应把农民工逼回农村?有人会说,每个人都有追求良好生活条件的权利,农民工应该有进城追求幸福的自由。恰恰,关键在于,为什么城市的生活条件就注定比农村优越?——这也许对很多中国人来说难以理解,但是如果你对世界各国的社会情况略有了解,你就知道在很多地方从事农业生产是非常惬意的职业。当然,城乡差距在世界各国仍是普遍情况。但是这种差距之悬殊在中国却是罕有的、令人吃惊的。从各种外部公布的“算法不科学”或者“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数据比如基尼指数上就可以看到。这种发展失衡,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三十年来,乃至建国之后的经济发展策略造成的。撇开冷战的背景以及“帝国主义的封锁”云云,单从经济上说,建国后的快速工业化策略就几乎把中国的农业置诸死地。记得一句很经典的话就是“从农业大国变成工业大国”。然而,不要忘记,我们在过去两千年来之所以能成为“农业大国”,乃得益于“以农为本,工商皆末”的发展原则。而在“工业化”阶段,我们采取的是榨干农业哺育工业的做法。这种一百八十度的转折对中国农业不可不谓致命一击。我们的工业化策略,是建立在以强大的农业为基石的美好幻想上。而事实上,我们的做法把快速工业化的基石都给摧毁了。其结果是农工两败俱伤。而在政策的倾斜下,农业所遭受的创伤又尤其沉重。
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发展差距之鸿沟,就连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也难以有效地修补。户籍歧视的背后,是城乡经济不平等,而并非由制度本身决定的。若这经济上的沟壑未填补,户籍制度虽废犹存。为今之计,第一要务是大力发展农业生产,集中力量支援农村建设,凭借真正有效的政策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另一方面,对城乡人口流动设置一定限制仍是必要的。显然,这里面必定存在户籍歧视的延续和侵犯人权的因素。但是,只有当城乡差距缩小到可以调和的程度,户籍歧视才能真正得以消除。在我看来,在大恶性循环与小恶性循环之间,唯有两害相权取其轻。】
而当我看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一文时,便马上想起那句在课堂上不断重复的话“坏的制度把好人变坏”。中央权力的集中,自上而下的官员选拔制度,使漠视公民诉求、讨好上级成为官员的习惯。当自己的前途掌握在上级手中时,官员们又怎会乱作无用功,倾听公民的声音呢?所谓“为人民服务”,不过是喊给上级看罢了。
【一语中的。世界上所有政治任命制度——无论民主或者专制,都遵循一个共同原则,那就是:谁给的乌纱帽就对谁负责。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通俗地说,没票啥都是扯淡;哪怕他拿的工资是咱们交的税钱。】
最喜欢的,是“企望以禁止公民接收外部信息为手段,使本国公民在纯朴的、不受外部干扰的、全国人民思想统一的环境中生活,是幼稚和可悲的。这种方法至多反映了变相的民族自卑感而已”这的确是对当今中国不开放的言论和资讯环境最一针见血的嘲讽。
【其实这也不算什么“当今”了。中国两千年来压迫言论几乎从未中断。记得我高中时就论过中国两千年来几乎从不允许对《论语》作第二种解读。再念及中国封锁互联网的历史与互联网进入中国的历史一样长,这的确是个源远流长的传统。一个自信的政府更乐意开放言论和公开信息,这是很容易被接受的共识。消息封锁越严重,越是统治者深谙自己脆弱的时候。不过大家也不必过于悲观。我们还不是最糟糕的。你们看看鸭绿江那边的高丽...... =。=】
不过书中给予我启发最大的,应是《民以食为天》当中的一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之所以没有产生消费安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我国有多么完善的法律或者有多么严格的执法,仅仅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政府包揽了市场的一切,市场不是自行在运转,因此也就谈不上失灵的问题。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逐步退出了市场活动的领域……并没有及时将消费安全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而在一个相当场的时间内任由其自由发展……”这段话让我思考的并不是食品安全本身,而是中国现在遭遇的金融危机。恰在读此文前的几天,我和一高中同学就汪洋书记【注:汪洋,现任广东省委书记】一句“倒闭企业代表落后生产力,政府不能救”讨论现在政府是否应该挽救倒闭企业。当时我所持观点为,由于现在政府本来就对市场管理过多,因此政府现在不该插手企业倒闭问题,以保证市场的自由度。但我的同学却认为很多倒闭的企业从诞生的时候就已经不在一个理想的市场化环境里面,现在我们却以市场化的标准去对待他们。很多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都是政府当初的不当或者错误的方针、政策造成。如果政府现在以推动市场化为由把这些企业弃之不顾,说白了就是让老百姓为政府的错误买单。但在讨论的最后,我们都没有想出一个两全的方法,既保证市场化的顺利进行又不让百姓为政府的错误买单。几天后忽然看到此文,虽说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但与现在企业倒闭何其相似。政府应当做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对待倒闭企业,应由社会公共利益决定。
【这一段谈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充当的角色,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市场离不开政府干预已成普世价值观。但是,政府应从哪些方面插手市场,在哪种程度上干预市场,仍是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议题。
政府干预市场的需要是分几个层次的。
第一,市场经济的条件需要政府的保护。略懂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市场经济理论是建立在若干前提条件和理想假设之上的。比如交易自由;像向“教皇的奶牛”兜售赎罪券这种破事显然不能为市场所调节。固然,当前在较高层面上的剥夺交易自由仍然存在,比如反倾销、禁运等等。但是在中小范围内,交易自由都应该得到政府的保护。此外,产权的安全也是亟需政府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农民收下来的稻谷随时会被强盗抢掠,如果顾客在饭店用完餐可以拍拍屁股就溜人,市场同样不会正常运行。
第二个层次,是对市场体的制弊需要政府匡正。比如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这个在高中政治课本中已有介绍。
第三个层次,是从非经济立场上考虑,往往涉及主权、政权、重大公共安全、民族产业保护等等。这些通常都是争议最大的。
时至今日,第一个层面上的干预已基本上得到全世界经济学人和执政者的认可。对市场体制基本前提的保护,政府义不容辞。窃以为,当前中国政府干预市场手段的不当在于:在第一层次上的干预匮乏,而在更高层次的干预上鲁莽行事。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指摘国企垄断某些资源行业,又有人埋怨政府对股灾坐视不理。有人说《反垄断法》没有推倒财大气粗的寡头,却刺伤了崭露头角的民营企业。目前中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的弊病,不是简单的干预多干预少的问题,而是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问题。】
当然了,在本书中,也有几篇文章的观点我认为有可以商榷之处。首当其冲的便是那篇《“香火权”与堕胎权的冲突》。其实本书对“人权”的关注十分充分,甚至到了过分的地步。比如说本文中的“香火权”,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无理取闹的权利。首先正如文中注释所说,期待权概念至今未能完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没有有关期待权的条文。这个权利在国内外都未获法律承认,可以说,并不存在这种权利。而“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保护、自由权保护以及人权保障条款都有可能衍生出对堕胎权的保护。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实际考察认为,堕胎权不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虽然人权保障条款也难以确切将堕胎权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根据宪政原则应将堕胎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浅谈我国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周欣)。此外,“我们同样不可想象,一个国家的司法可以支持一个死了丈夫的妻子为了自己日后重新组成婚姻幸福之计而将当初他们共同的用生命所承诺的爱情的结晶私自流产的举动”这个观点显然漠视了女性追求幸福的自由。既然人死不能复生,为什么不能让自己有一个新的开始呢?在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一案中,判决书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
《宪法的形而下之学》洋洒万字,对于首次写书评的我,实在是觉得无从下手。从中挑选几篇有代表性的一写,权当抒发自己看书感觉罢了。尽管有意见相左之处,我仍能看出老师对社会民生的热切关注之情及对推动中国法制建设进步的拳拳之心。正如书中所写,我国的司法既要为政治服务,承载着维护政权稳定的使命;又要为社会服务,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还要为民众服务,承载着“为民泄愤”的使命。 【俺说,这三个的顺序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使中国司法界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境地。中国法制建设,仍是任重而道远呐。只希望有宽松自由的环境,让所有人的声音都得以释放,不同的观点,最终只有同一个目标,就是推动中国法制长足健康发展。
法律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法律之人,不可以不弘扬,任重而道远,死而后已。【赞~ ^_^ 】